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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在什么时间内行使?

    发布日期:2020-09-01 17:16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负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田某系一个体工商户。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10000元,约定两个月之后偿还。但田某因经营不善,致使受损严重,无力清偿对李某的到期债务,但田某却多次向李某许诺想方设法筹集资金以还款。后来田某将其店内冰箱、彩电等价值1万余元的物品赠与其好友张某。因田某的多次许诺,李某也未加以反对。但1年之后,眼看田某确实无力偿还其借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田某的赠与行为。
    李某对田某的1万元债权是因合法的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应受法律保护。田某应依双方的约定在还款期到来时履行返还义务,但因其经营不善对李某的债务已无力偿还。田某本应履行自己的诺言,想方设法积极还款,但却将其店内价值1万元的物品赠与给他人,使自己的责任财产减少,此举势必严重危害李某的债权的实现。依《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李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田某无偿赠与他人财产的行为,由法院宣告此种行为无效。但是,此种撤销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过期不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李某明知田某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了他人,但轻信田某的许诺,在知道此事1年后,眼看田某确实无力还清借款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请求撤销田某的赠与行为。此时因其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已经届满,撤销权已经消灭,故李某无权再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应驳回李某1年之后才提出的撤销田某赠与行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