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刘某承租张某平房两间,租期两年,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订有书面合同,各持一份。后因张某要去国外继承一笔遗产并定居国外,匆忙之中张某将此两间平房卖给了赵某,并办理了买卖手续,只是未能及时通知刘某。赵某在买下此房以后又去外地做业务,半年以后,赵某以房主身份找到刘某,收取租金。刘某拒绝交租金给赵某。赵某以此为由要提前收回所租房屋。刘、赵两人为此诉到法院。
这是一起有关房屋买卖与房屋承租相交织的民事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房屋买卖无效。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的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张某将房屋出卖给赵某法律是允许的,于刘某而言,张某将其债权转让给赵某也是正当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张某没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刘某。按照《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张某与赵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刘某来说,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赵某无权要求刘某向其支付租金,法院应当判决赵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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