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青年刘某在家乡办起了一家乳制品厂,在经营过程中他发明了酸奶机,获国家专利。为此,他将酸奶机的实用技术与吴某合作,与之订立了技术使用许可合同。同时,合同规定刘某还要负责为吴某培训技术人员,吴某承担技术使用费用,合同期限为3年。一年后,刘某将其酸奶机的专利卖给了丁某,由丁某继续为吴某培训技术人员,吴某向丁某给付费用。丁某为培训方便,编写了一本教材,将此酸奶机的发明人写成自己。刘某发现后认为丁某行为侵权,而丁某则认为,既然技术使用许可合同债权已转让给他,且专利也已卖给他,那么专利的署名权自然也该归属于他。后刘某起诉到法院。
该案中刘某转让技术使用许可合同的债权给丁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将酸奶机的专利卖给丁某也不违法,问题的关键在于,专利的署名权是否随主债权的转移或随专利权的转让而有所改变?署名权,是与人身最为密切相关的权利,是作者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专有权利,它无法与作者本身分离,是专属于作者自身的权利。由此可以得出丁某将专利署为自己名字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结论,丁某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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