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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地位受不受影响?

    发布日期:2020-09-01 17:25  浏览次数: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南京的甲公司与成都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给乙公司1000套高级西服套装,先货后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定向乙公司提交了西装。甲公司交货后,由于其尚欠成都的丙公司一笔债务,遂通知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到来时(交货3天后),丙公司向乙公司请求付款,乙公司以西装质量有问题为理由拒绝付款,并要求退货,同时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依《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发生转让的效力,而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在本案中,甲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的事项通知了乙公司,因此乙公司应按转让的通知将货款支付给丙公司。但是债权的转让不应影响债务人在转让前所处的地位。即在转让前债务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在债权转让后仍然享有这些权利。《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表明债务人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质量的欠缺所提出的抗辩,同样可以对受让人提出。依据该抗辩,买方在接到卖方不符合约定要求的货物时,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当卖方提出付款要求时,可以以之抗辩拒绝支付。本案中因甲公司交付的西装存在质量问题,因而,当甲公司要求其付款时,乙公司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在债权已转让的情况外,乙公司的抗辩权并不因此而受影响,因此,乙公司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可以提出同样的抗辩,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据此,法院应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