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1998年11月1日,乙为发展家庭养殖业,向甲借款5万元,期限为1年,后甲告知乙,到期还钱时直接将钱交给丙,作为甲向丙所办合伙企业的投资。1999年8月5日,甲家被盗,遂向乙借款2万元应急,还期为1个月。1999年11月1日,乙向丙还款3万元,丙则拿着乙给甲所出具的借款欠条5万元,向乙索要另外2万元,为其所办合伙企业的集资。乙则称已将这2万元作为甲向其借款到期债权抵消了。丙认为乙无权向其主张抵消。丙遂诉至法院。
这是一起关于债权转让后债务人能否向新债权人主张对原债权人到期债权的案件。依据《合同法》第83条之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这就是说,当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如果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且已到清偿期限,那么债务人就可以向新债权人(受让人)主张抵消。具体地说,甲将乙5万元借款欠条的债权转让给丙是合法的,乙向丙履行还款义务也是必须的,同时丙拿着乙所出具的5万元欠条向乙索要也是正确的,因为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义务。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乙是否有权将甲所欠的债务与甲已经转让给丙对乙的债权相抵消?此案中,两个借款合同的标的是相同的,而且两个债务的清偿期限均已到。所以,按照《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乙有权向丙主张两个债务的抵消。债务一经抵消即消灭了债的关系,双方法律关系即告结束。因此,乙返还了3万元借款给丙,而另外的2万元债务与其对甲所享有的2万元债权抵消后,其所负义务即告终结。所以丙要求乙返还另外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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