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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主债务转移,从债务是否一定转移?

    发布日期:2020-09-01 17:36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债应该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某甲与某乙协议购买乙所收藏的油画一幅,并约定由乙将该画装裱后交付甲,因为乙在当地是有名的装裱艺人,所以,甲付给购画钱较高。此后由于乙的藏画破损不能交付,乙遂征得甲的同意后将交付油画的合同债务转由第三人丙来完成,丙也表示同意,乙便将甲所付购画款全部转给丙,当丙向甲交付油画时,甲拒绝接受,因为该油画未经装裱。甲提出要么由乙继续装裱该画,要么由丙退回部分钱款。乙和丙均拒绝,甲向当地法院起诉。
    在该案中,装裱油画的义务与油画本身相比,属于从务,该从债务属于服务性质,与人身相联。本案中,乙是当地有名的装裱艺人,甲正是因为高度信任其装裱技艺,才愿出高价购买乙所收藏的油画,并要求乙将该画装裱后交付给自己,可见装裱油画这一从债务是基于甲对乙的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专属于债务人乙,因此乙将交付油画的债务转移给丙后,装裱油画的从债务并不能随同主债务一并转移。然而乙在将主债务转移给丙后,其从债务虽然不能同时转移给丙,但从债务并未消灭,乙应当向甲继续履行其未履行的装裱油画的义务。丙在承担了交付油画的义务后,由于其不负有装裱的义务,甲、乙双方也未就购画款中有一部分装裱费用这一事实告知于丙,故丙交付油画的行为被认为是完全、正当地履行了义务,其在交付油画后对甲不再承担其他义务。在乙拒绝履行装裱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乙继续履行,也可以判令乙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