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并且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7月22日,济南电工设备公司与苏州锅炉自动化仪表厂签订了购销成套汽轮发电机组合同一份,约定由济南公司供给苏州锅炉自动化仪表厂汽轮发电机组一套,总价108.5万元。合同签订后,苏州锅炉自动化仪表厂于7月25日与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签订协议,将该厂与济南公司在上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机械局。济南公司予以认可。同年8月19日,机械局又与山西省祁县明星硅铁厂签订合同,将该汽轮发电机组加价卖给了硅铁厂。12月9日,济南公司按照机械局提供的收货地点和收货单位,将发电机、汽轮机及机组附件从洛阳市发走,铁路货票上记载的托运人是洛阳市发电设备厂,收货人为硅铁厂发电部。货发后,因机械局迟迟不按合同约定交付货款,济南公司即以机械局为被告,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在本案中,原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济南公司和苏州对于企业分立后的债务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锅炉自动化仪表厂。但经济南公司的同意,苏州锅炉自动化仪表厂将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机械局,依《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据此,上述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的当事人变更为济南公司和机械局。机械局在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后,在承受合同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合同的义务。在本案中,济南公司按照机械局的要求交付汽轮发电机组,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机械局在接受货物后拒不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机械局后来又将货物加价销售给硅铁厂是另外一个合同关系,而非转让原购销合同,合同当事人为机械局和硅铁厂。即使如机械局所言,已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了硅铁厂,该转让行为也不能有效。《合同法》第88条要求合同权利义务转让须经对方同意,在未经合同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该转让不能有效。因此,机械局认为已将合同转让给了硅铁厂不承担合同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应判决机械局向济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