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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企业分立后,原债务应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20-09-01 17:45  浏览次数: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务人和债权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所谓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债务人均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即每一债务人均应对全部债务负责,且这种责任对每一债务人而言都是独立的。承担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1998年10月23日,天龙棉纺织厂与当地的市第一百货公司达成协议,由百货公司为纺织厂代销各类棉布。合同规定,百货公司为纺织厂代销棉布2000匹,总价款为10万元,销售完后再付款给纺织厂。如销不出去,货物仍为纺织厂所有。双方约定每季度结算一次。1999年8月,百货公司分立为两家,其中一家仍叫第一百货公司,另一家叫第二百货公司。1999年10月,纺织厂派人去办理结算事项时发现百货公司已分立为两家,两百货公司相互推委,都拒绝承担代销合同中的义务,纺织厂起诉到法院,要求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一百货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两家百货公司在分立时约定对分立前的债务各按50%的比例承担。
    本案是一起因企业分立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债权人(纺织厂)未与债务人(两百货公司)就债务的承担作出约定,因此,两百货公司均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鉴于第一百货公司已经破产的事实,纺织厂除可以加入到破产程序中行使别除权取回属于自己的货物外,还可以要求第二百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就自己的全部债权向第二百货公司主张权利。至于两百货公司在分立时对分立前债务各按50%的比例承担的约定是企业内部的约定,此种约定对于第三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的处理不能按两百货公司的内部约定确定责任,而应按法律的规定责令第二百货公司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