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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违反附随义务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20-09-01 17:47  浏览次数: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1999年3月某百货公司与某造纸厂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由造纸厂向百货公司提供10吨卫生纸。双方约定由造纸厂送货到百货公司附近的码头。双方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百货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造纸厂于7月5日将卫生纸用船送到百货公司附近的码头上,百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船上核实了卫生纸的数量、质量后,给送货人开具了收条。由于卫生纸的数量比较多,百货公司派去的汽车没有能够一次运完,还剩余3吨卫生纸留在船上。百货公司接收货物的人要求造纸厂的船在码头稍等一会儿,待将货物送回仓库后,就再来取剩下的货物。造纸厂的送货人员表示同意。在等待的过程中,造纸厂送货的工作人员接到造纸厂的电话,要求其返回造纸厂去送下一批货物。于是造纸厂工作人员就将剩余的3吨卫生纸卸下船,堆放在码头上,将船开回到造纸厂。由于当时是盛夏,在百货公司回来取货之前,恰好赶上一场雷阵雨,将剩下的卫生纸全部淋湿。百货公司要求造纸厂赔偿损失,造纸厂认为已经完成了送货义务,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发生争议,百货公司起诉到法院。
    本案涉及到两个主要法律问题:(1)造纸厂是否已履行了交货义务。所谓交付是指完成了法定手续,在本案中造纸厂将货物送到了码头,百货公司出具了收条,这表明双方已完成交货的法定手续,合同也因清偿而终止。(2)卫生纸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卫生纸的损失应由造纸厂来承担。理由是:虽然造纸厂与百货公司之间的合同因造纸厂的交付而终止,双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造纸厂仍然应当在交货以后承担相应的附随义务,该义务包括互相通知、协助、保护、保密等。在本案中,虽然造纸厂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但由于双方原来合同关系的存在,造纸厂仍然应当承担货物的照料、保管义务,但造纸厂未能履行《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附随义务,致使卫生纸遭雷阵雨淋湿,造成了百货公司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同样应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