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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09-01 17:50  浏览次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告(某批发公司)与被告(某服装厂)于1999年3月签订了购买3000套童装(每套40元)与3000套儿童连衫裙(每套45元)的合同,合同规定在5月初交货。合同还对服装的式样、面料、花式、规格、质量等做了规定。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5月4日原告因未收到货物,派人前往被告处,发现被告仅生产1500套童装和1000套连衫裙,而大量工人在生产另外的服装,原告决定将已做好的童装与连衫裙提回,并告之被告,其余服装不要再生产了。被告请求延期交付,最后原告同意被告可于5月20日将货送到原告处,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不必再发。5月20日,被告未能将货送到,直到5月28日,被告告知原告,货已备齐可直接送到展览会场。原告称合同已解除,拒绝收货,并请被告退回9.5万元货款。被告拒绝退款,原告遂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货款,赔偿损失。被告辩称,该服装是为原告特别制作的,且在5月28日已将货送到展览会场,未影响原告的销售,原告的要求不合理。

    从本案来看,合同规定被告应在5月初交付货物,但被告直到5月底才交货,显然已构成迟延履行,应负违约责任。
    问题是,被告的迟延履行行为会对合同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合同是应继续有效还是应被解除?这就涉及到合同本身的目的了。如迟延履行会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就构成根本违约。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从本案来看,原告在5月4日曾向被告明确提出,剩余的货物必须在5月20日送至原告处,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览会,不必再发货。而被告直至5月28日才通知原告,称货物已备齐,被告可直接送到展览会场,并在事后辩称此举不影响原告的销售,事实上,原告订购该批货物就是为了参加“六一”儿童节前的展览会,可以说,参加节前展览会是原告的订约目的,对此被告也是知情的。如果过了展览会再交货,则货物的交付对原告已无利益,因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同时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被告仍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