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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一方对他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有异议时,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0-09-01 18:14  浏览次数: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某农场与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于春季签订了一份购销30吨当年产黑芝麻的合同,约定每吨黑芝麻1万元,共计价款30万元。农副产品加工厂先支付定金3万元。合同签订二个月后,由于夏季阴雨连绵,积涝成灾,农场种植的百余亩黑芝麻因被雨水浸泡过久而绝收。为不影响农副产品加工厂的正常加工生产,农场以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当年黑芝麻绝收为由,立即向副产品加工厂提出解除购销合同的书面通知。农副产品加工厂接到农场的书面通知后,认为雨水过多并非是造成黑芝麻绝收的不可抗力,不同意解除合同,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场继续履行购销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农场遇到连续的阴雨天气导致了合同标的物即黑芝麻的绝收,遂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并书面通知了农副产品加工厂,而农副产品加工厂则认为阴雨天气不能构成黑芝麻绝收的不可抗力,故对农场解除合同持有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对此的处理,依《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阴雨天气造成的涝灾是否为不可抗力是确认农场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的关键。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黑芝麻是一种喜旱怕涝的油料作物,雨水浸泡过久其根部易腐烂,不能开花结籽,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故在本案中,阴雨天气造成黑芝麻绝收应构成农场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这一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应依《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的规定确认农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