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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合同解除后,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20-09-01 18:14  浏览次数: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面积为70平方米的两居室租给李某居住,租期为1年,每月租金2000元,共计24000元,李某应于第6个月结束时支付12000元,后6个月结束时支付剩余的12000元。在合同履行了6个月后,李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提出不能如期支付12000元的租金并要求延期,张某同意上半年的租金给付期延长1个月。1个月后,张某催李某交付租金,但李某仍以同样理由称不能按期支付租金,并再次提出延期支付。张某不同意,提出必须在10天内交付租金,否则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10天后李某仍未交付租金,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实际租期的房租14000元。

    本案涉及合同能否解除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依《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张某与李某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李某应当分两次支付租金,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李某声称经济困难不能如期支付第一次租金,张某遂同意延期1个月支付。但在1个月后李某在张某催交租金时仍以同样理由明确表示不能按期支付,张某此时又给予了李某10天的宽限期,在10天的宽限期届满后李某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显然构成迟延履行。对于此种情况,《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确立了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在本案中,由于已具有了单方解除合同的各项条件,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张某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不需征得李某同意。在合同解除后,依《合同法》第97条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此,张某在解除合同后,其与李某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双方不再相互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不可能恢复原状,也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而只能由李某赔偿张某的租金损失,即按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以李某实际租赁期应支付的14000元租金为赔偿额。因而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和要求李某支付实际租期的14000元房租是合法的,其两项权利主张应依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