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人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据此,抵消应具有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双方债务都不属于依法律规定或者按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范围。
某家电商城元月份欲从某电子器材公司购进29英寸彩电100台,每台3000元,共计30万元,约定2月份到货后付10万元货款,7个月后付剩余货款20万元。后该电子器材公司欲在社会上打开其新型系列音响的销路,遂决定从2月份起在家电商城租赁柜台,设立销售专柜。双方又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0个月,月租金为2万元,共20万元。电子器材公司在上半年支付10万元,下半年支付10万元。不久,电子器材公司通知家电商城,利用2月份应收家电商城的10万元彩电货款抵消其上半年10万元租金。
这是一个典型的关于合同债务抵消的案例。抵消实际上是合同双方将两项债务冲抵,从而使双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范围内消灭。本案中,电子器材公司与家电商城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其中电子器材公司上、下半年应付给家电商城各10万元租金,家电商城应在2月份、7月份后分别付给电子器材公司10万元、20万元货款。在2月份双方负有的性质相同的金钱的债务10万元均已届履行期,这两项债务因品种相同属于可抵消的范围,因此电子器材公司可以依《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通知家电商城将其2月份到期的10万元租金与家电商城的10万元货款抵消,该项债务的抵消自电子器材公司的抵消通知到达家电商城时生效,双方各自的10万元债务自此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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