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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违约方在承担了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后,对对方的其他损失是否还应赔偿?

    发布日期:2020-09-01 18:17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对因不适当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
    美国某公司需要从中国进口一批冻火鸡,,以供应圣诞节市场。为了保证冻火鸡在圣诞节之前运抵美国,买卖双方约定,卖方(中国公司)必须在9月底以前将货物装船,并选择快捷的运输航线。合同签订后,卖方依约及时组织了货源,准备9月27日装船启运。这时,恰好有一家法国公司急需这批货物,报价比美国公司高出5%。9月30日,卖方致电买方,声称没有合适的船只,预计货物不能如期运抵美国,请求解除合同。买方接报后,即回电卖方,必须立即将货物装船发运,否则卖方将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卖方权衡利弊后,回绝了法国公司的报价,于10月3日将货物起运美国。由于卖方迟延发货,该批冻火鸡直到12月23日才运抵美国,比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晚了20天。为此,买方在圣诞节之前只售出约1/3,圣诞节之后,火鸡价格大幅下跌,余货只能贱卖,美国公司损失惨重。随后,美国公司起诉卖方,要求卖方承担火鸡降价造成的全部损失。卖方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交货,火鸡降价属商业风险,损失应由买方自负。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本案中,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企图获得更大的好处,向买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此,买方予以拒绝并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是有法律根据的。作为卖方来讲,虽然其已按照买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了合同,但其履约行为是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因为双方约定货物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但卖方迟延至10月3日才将货物装船,结果导致货物抵达买方时错过了旺销时机。这属于当事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形。本案中卖方即中国公司除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对因迟延交货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