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辽宁省A县某水泥厂与B县三利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供应500号水泥200吨,由供方分四批将水泥运至需方指定的施工地点。在合同履行期间,前三批货交付情况良好,水泥标号、质量、数量均符合规定,需方验收后已结清货款。第四批货起运时遇到阴雨天气,大雨、暴雨持续不断,货物运输途中遇山洪暴发,公路被冲断数百米,致使送货车无法按原定时间送达,水泥厂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了三利建筑工程公司,一星期后又寄去了公路部门和气象部门公布的有关证明材料。险情排除后水泥厂将第四批水泥运达被告指定地点。被告验收货物后,拒付货款。并以原告延误送货20余天,致使其停工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多次派人协商未达成协议,遂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利息。
此案属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引起的纠纷。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原告送货延误的原因系山洪暴发、公路被冲断所致,此系不可抗力引起,而非原告的原因造成。《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所遭遇的不可抗力无法使其如期完成送货义务,因此应当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在遇到不可抗力后,按《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原告应履行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提供证明。原告在遭遇不可抗力后,及时通知了被告,并在合理期限内向被告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这种做法是正确的。被告虽然停工待料20余日,但由于原告及时作了通知,使其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安排,尽可能减少损失。因而被告提出因原告延误送货20余日,致使其停工造成损失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当接受货物并支付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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