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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非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能否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发布日期:2020-09-01 18:21  浏览次数: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某公司与苗圃场订立一份葡萄架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苗圃场供给公司巨丰葡萄架28万株,每株0.14元,总货款39200元。苗圃场保证葡萄架品种纯,如不纯,苗圃场赔偿公司一切损失。公司在葡萄架培育成熟后,凡达到0.6厘米粗芽眼饱满根系完整,苗圃场可以收回。回收价格为每棵0.5元,每株架0.05元。合同签订后,公司即向苗圃场付清了款项。次年8月,公司发现栽培的葡萄苗不纯,遂要求苗圃场前来察看。苗圃场看过后,承认苗有少量不纯,并向公司提出要加强管理。当年秋天,苗圃场回收葡萄苗,为此双方又于第3年1月重新达成协议,规定双方仍执行原合同,并定于该年4月1日前由苗圃场将苗木全部收回,否则赔偿一切损失。当苗圃场得知葡萄苗木行情不好、价格下跌时,就于同年3月告诉公司不能收回苗木,同时出具了赔偿公司1200元损失的欠条。结果,公司葡萄苗均未销出,全部烂掉。双方遂形成纠纷。
    苗圃场本应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回收葡萄苗的义务,但因发现苗木行情下跌,便拒绝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对于因其违约导致某公司葡萄苗全部烂掉的这一损失,苗圃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某公司对其遭受的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某公司在苗圃场违约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苗圃场不回收苗木所造成的损失,如削价销售、加强苗木管理等,但该公司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是袖手旁观,坐视葡萄苗烂掉,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未尽合同履行中相互保护、协助的附随义务,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对于通过采取适当措施即可以减少的损失某公司无权提出赔偿请求。对于此案,法院应判决苗圃场承担主要责任,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