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据此,可以采用关联解释、目的解释、诚信解释的方法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办一商店。三人共同签订一合伙协议。协议规定甲出资5万元,乙以房屋作为出资,折价5万元,丙出资5万元,三方各按1/3的比例分红。但在写协议时,书写人将乙以房屋作为“出资”写成“出租”。协议写好后,大家均在协议上签了字,谁也没有发现这一错误。后来,由于经营出现困难,乙怕以后自己的房屋赔进去,便以自己是“出租房屋”为由,要求甲和丙另外找房屋经营,自己要将房屋收回另作他用。甲与丙不同意,说我们原来说好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现在商店正困难,大家应同舟共济。至于协议写成的“出租”,那是笔误,不足为凭。但乙坚持说当初他的意思就是向甲与丙出租房屋,并提起诉讼,要求甲与丙退还房屋。
在本案中,甲、丙与乙对合同的“出租”条款到底是“出租”还是“出资”发生了争议,而这一争议关系到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责任,因此采用哪种方法进行解释是解决本案的关键。从当事人三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看,可以证明该合同中所说的“出租”是“出资”的笔误:(1)在合同的分红条款中明确规定,乙方有权分得红利的1/3,如果乙方是出租,则不可能规定分得红利。(2)如果乙方是将房屋出租给甲与丙,合同中应当有租金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租金约定,也应当在其他协议中约定租金。但三方合同中没有租金的约定,乙在诉讼中又没有举出证明三方曾有租金约定的证据。(3)如果甲与丙是向乙承租房屋,乙没有必要将房屋进行折价。因为折价除对出资具有意义外,对出租房屋是没有意义的。通过以上方法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可以证明乙方所说的出租是不能成立的,“出租”实为“出资”的笔误。据此,人民法院应当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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