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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解决涉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发布日期:2020-09-01 18:23  浏览次数:

    对涉外纠纷的解决,《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某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与F国某机械公司签订合同,由F国机械公司购买中国制造的农用水泵。该合同除约定货物数量、质量标准、价金、合同履行日期、履行地点等内容外,还约定如果双方发生争议,由中国司法机关,适用中国法律解决纠纷。中国公司供货后,F国公司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货;而中国公司则认为产品的质量标准是F国公司提出的,不存在质量问题。为此,F国公司拒付货款。中国公司则在中国提起诉讼,要求下国公司支付货款。而F国公司则以合同履行地在F国为由,认为应当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由F国审理此案。
    此案属于涉外合同纠纷。本案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一项主要的原则,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项辅助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未作选择的情况下才予以适用。此案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解决双方纠纷适用中国法律和由中国司法机关管辖,因此应按双方的约定来解决纠纷。尽管合同的履行地在F国,确与F国有最密切联系,但由于双方已有约定,因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本案中无适用余地。故中国公司在中国提起诉讼是符合双方约定的,中国公司提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