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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能与说明书不符,认定欺诈要赔钱

    发布日期:2019-12-25 11:38  浏览次数:

    [关键词]
    不符合产品说明书/修理、更换、退货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8日,樊先生来到未阳市某通讯商场打算购买一部手机。销售人员热情地向樊先生介绍了一款深圳产的某品牌手机,说该手机带有摄像、MP3、MP4等功能。当时,樊先生试了一下简单的操作,觉得还行,且1200元的价格也比较合理,就欣然购买下来。
    回到家中,樊先生迫不及待地按照说明中所标示的进行操作,但是,怎么也没有找到摄像功能。同时,说明书第30至31页标明手机具有126MB的存储功能,但实际上只有80MB。樊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找到该通讯店要求退货。但经销商认为这不属于商品质量问题,拒绝退货。后经消协协调,经销商答应换一部同型号的手机给樊先生,但手机的性能仍与说明书不符。而经销商也不同意再换货,无奈之下,樊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经销商欺诈消费者为由,要求退货并双倍赔偿购机款24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樊先生三日内退回货物,经销商三日内赔偿樊先生2400元购机款。
    [法官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说明书标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构成欺诈,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耒阳市某通讯商场向樊先生出售手机的性能不符合产品说明书标明的质量状况,其行为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