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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否自带酒水进饭店,饭店需明示

    发布日期:2019-12-25 11:39  浏览次数:

    [关键词]
    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
    [基本案情]
    王先生从贵州出差回到武汉,带了几瓶茅台镇生产的好酒。第二天刚好是周末,于是王先生邀上好友在当地饭店聚餐,并带上了自己买回的好酒让大家共品。谁知到了结账的时候,服务员多收了王先生30%的“开瓶费”,称该酒店有“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但王先生发现该饭店并未对此有过明示,认为收取“开瓶费”不合理而拒绝支付。那么,该饭店能否加收这30%的开瓶费呢?
    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经营者此举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本案中酒店规定不能自带酒水,意思是消费者如要消费酒水,只能购买酒店里提供的酒水,而不能使用市场的酒水,带有强制消费者购实该酒店商品的色彩,显然是与法相违背的。
    餐饮企业应将“谢绝自带酒水”的提示放在门口醒目位置,让消费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在此前提下,消费者可以在两个方面体现自己的选择权:一是可以对餐饮企业自主选择,消费者可以选择允许自带酒水的餐馆,也可以选择不允许自带酒水的餐馆;二是可以对餐馆内提供的酒水等商品自主进行选择。
    当然,“谢绝”不等于“禁止”,在遇到特殊情况时,餐饮企业应该允许消费者与其协商(如遇婚丧喜事或有特殊意义的纪念日等),可以考虑允许消费者带上自己购买、保存或别人赠与的酒水前去就餐。餐饮企业同15意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的,不得收取开瓶费等费用。也不能免除因自带酒水、食品引起的食品卫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