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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无约定,商家不能擅自回收购物余额

    发布日期:2019-12-25 11:39  浏览次数:

    [关键词]
    单方附加的条款/没有合同效应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4日上午,苏小姐在某百货商场内的超市购买了六十余元的商品后,使用该店的购物卡结账。此时收银员告诉苏小姐,她的购物卡在此次结账后将剩下9.2元,如果苏小姐此次不将剩余的钱消费完,卡将被收回,卡上剩余的钱也将作废。收银员称这是“公司的规定”。苏小姐只好被迫又买了一个自己不是很急需的商品,而且卡里还有1.2元的余额被收回。事后,苏小姐越想越气,总感觉自己对这张卡的使用权被剥夺了,而且卡上没标明这条“规定”。那么,该商家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说法]
    此类预付款消费,商家如果在其购物卡上没有标明“卡上金额低于10元将回收卡”,只是在消费者结账时才说明,则该条款是其单方附加的条款,没有合同效应,其行为属于违约、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商家的做法,并向商家要求卡在有效期内可以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