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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免费游园受伤,公园不免责

    发布日期:2019-12-25 11:40  浏览次数:

    [关键词]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疏于安全保障义务/免费/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基本案情]
    8月5日,山东省日照市75岁的市民汪某像往常一样,吃过早餐后就到16附近的公园锻炼身体。该公园属于收费公园,但持有该市老年证的游客,可以免费游园。这天,汪某凭借老年证免费进入公园,漫步游走到一低洼处,不慎跌了一跤,造成左脚脚踝严重扭伤,为此花去医疗费一千余元。
    事后,汪某家人认为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要求公园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但公园方面却认为,如果游客购买了门票,出了问题由公园负责天经地义,但如果是免费进入公园,没有支付一分钱,那公园就没有义务保障其安全。再说,公园是靠门票收入支撑运营,门票价钱很低,游客也很少,公园也没有多余的钱可赔。
    [律师支招]
    本案例是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一种每型的侵权行为,叫违反安全保瞳义务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是指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进入自己的经营领域、活动领域的他人,疏于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其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正常经营的公园对老年人提供免费游玩是一种优惠待遇,不能作为免责理由)也不能减轻对其的责任,因为确定责任的标准,是针对所有的游玩者确定的,不能因为对这些人员的优惠而减轻其责任。这种情况与纯粹的免费公园不同。
    纯粹的免费公园,不收门票,相当于无偿的合同,因此公园的管理者承担的责任比收费公园的要低,如果造成损害,即使是公园有过错,承担的也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做出了规定,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汪某进入公园游玩,如果公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汪某可以按照这一规定,请求有过错的公园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