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促销广告/要约/合同关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基本案情]
某大型商场正在举办“购物满200元返20元”的促销活动。这天刘女士与同事一同前去购物,她们分别消费了100元钱。当她们拿着消费小票找到商场返现金时,商场一方说只有单张小票满200元才返现金。同时商场表示已明确公示过“最终解释权归商家”。那么,商场是否具有这样的“最终解释权”呢?
[律师说法]
刘女士所遇到的问题涉及促销广告的解释问题,经营者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的这种广告其实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要约,当消费者按规定消费后,双方便形成了种合同关系。当消费者对这种“合同”条款与经营者产生分歧时,有权对条款进行解释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关(有关行政机关也有权进行解释,但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当事人对行政裁决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享有审判权,仲裁机构享有仲裁权,这两种权力均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不得取代>虽然经营者也可以解释,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促销广告对商品、服务的介绍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用模糊或虚假的内容来欺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用格式合同等方式来为自己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开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商店以“最终解释权归己”的规定来减轻甚至免除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承狙的民事贪在,应认定为无效解释。因此,刘女士完全可以要求商店执行自己在广告上所做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