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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住店,不用为“收费惯例”买单

    发布日期:2019-12-25 11:42  浏览次数:

    [关键词]
    通行惯例/期间
    [基本案情]
    前不久,谭某出差到外地,在一家宾馆住宿,入住时间是下午5时多,次日下午2时多退房,宾馆服务台向谭俊收一天半的房租。谭某提出实际只住了不到一天,宾馆应按一天住宿标准收费。可服务小姐说,凡住本宾馆的顾客在中午12时后退房的,惯创要加收半天住宿费。请问,宾馆过了中午12点加收半天房租的惯例合法吗?
    [律师说法]
    谭某遇到的问题很有普遍性。住店旅客在中午12时后退房的,加收半天住宿费;18时后退房的,收全天住宿费。旅馆对此的解释通常是:这是行业惯例。
    其实,“通行惯例”的解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大家都是这样”不等于大家都是合法的。顾客住宿一天,实际就是在旅馆停留一天的时间,这段时间在法律上就是一个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公历,一天应为24小时。这就是说,顾客住宿一天的时间应为24小时。如果住宿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只能按一天的房价计算。本案中,谭女士实际住宿时间不足24小时,宾馆却要其交一天半的住宿费,宾馆的做法违背了《民法通则》关于期间的规定。不仅如此,宾馆的做法也与《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法律原则相悖,因因而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