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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钱不要偷懒,“四舍五入”要不得

    发布日期:2019-12-25 11:43  浏览次数:

    [关键词]
    人民币/自由流通/找补零钱
    [基本案情]
    某日,孙某到一大型超市购物,结帐的时候,小票上显示的是39.67元,孙某付给收银员50元后,收银员只找回10.30元。孙某很奇怪,要求收银员退还多收自己的0.03元零钞。但收银员表示:超市有规定,对零钱律按“四舍五入”收取,即0.04元以下的不收,0.05元以上的按0.1元收取。那么,超市的这种规定是否合法呢?
    [律师说法]
    应该说,商家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必须予以取缔。
    方面,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该法规定,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可以自由流通,人民币的单位是元,辅币单位为角、分。本案中,超市的做法,实质上是限制了人民币的市场流通。另一方面,服务行业的根本宗旨就是向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即服务者要按质、按时、热情周到地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其中当然包括了向消费者找补零钱。超市此举,无疑规避了自身的义务。此外,此举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表面看来,超市免去的和得到的扯平了,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一是44%的负担几率小于56%的提入几率,商场赢多亏少;二是这样做等于让一部分消费者出钱弥补了另一部分消费者的损失,而消费者之间并没有这种义务,超市也没有这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