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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买农药弄坏花草,经销商担责

    发布日期:2019-12-25 11:43  浏览次数:

    [关键词]
    经营者危及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告知的义务
    [基本案情]
    徐锋(化名)为了除去花园中的杂草,到某农资部买了瓶除草剂,但喷洒以后,连草带花全部死亡。徐锋去农资部咨询,这才知道他买回家的是浓缩型药液,必须稀释以后才能使用,而且这种药液也不适合花园除草用。但当时农资部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他说明书,也没有教给他使用方法。徐锋认为农资部对自己花草的死亡负有责任,要求农资部赔偿损失,结果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徐锋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农资部赔偿自己损失5000元。
    经过审理后查明,农资部销售给原告的农药没有外包装,瓶的外体没有写明适用范围,农资部当时没有配送使用方法。法院认为,被告将不适用花园除草的农药销售给原告使用,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购药后未认真审查,盲目使用,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提供有可能危及安全的商品或服务时有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而对于农药经营来说,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尤显重要。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可以说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是消费者的知悉权实现的前提条件。
    [相关链接]
    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
    1.保证质量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2.接受监督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安全警示
    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服务具有安全性,如有可能发生安全问题,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防止危害的方法。由于商品的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也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信息真实
    经营者应提供商品或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面对顾客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5.明码标价
    应标明商品真实名称、标记规格等。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凭证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售后服务
    经营者应按规定或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8.尊重人权
    经营者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