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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格产品未投入流通造成损害,生产商可免责

    发布日期:2019-12-25 11:51  浏览次数:

    [关键词]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20日,梁某下班途经某路段拾到一个未拆封的新高压锅。梁某见周围无人看见便带回家使用。半个月后,高压锅在使用的时候突然发生爆炸,当时梁某也在厨房,被高压锅产生的气浪所烫伤,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
    事后,梁某找到高压锅的生产厂商要求赔偿。厂商鉴定后,发现引起事故的高压锅并非是在市场上正式销售的,而是经检验不合格,准备去销毁的。梁某自己拾遗不报,私自使用,因此后果该由梁某自己承担。梁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梁某的请求。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因产生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也有33些例外的情况可免除生产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由此可见,生产者并非对产品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负责,在法定的免责情况下,即使产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梁某使用的发生爆炸的高压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一是它是梁某拾到的物品,不是其通过正常的消费途径购买的商品;二是这种物品虽为不合格产品,但是却是被生产厂运往销毁地点准备进行销毁的不合格产品。梁某在拾到高压锅后本应上交却没有上交,而是留作自用,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当得利行为,由此种行为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