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商品瑕疵/相应的价金/担保义务
[基本案情]
秦小姐是个购物狂,这天她路过某服装店,看见这里正在搞促销活动,便凑过去瞧了瞧。只见花车里放了许多原价400元现价150元甩卖的衣服。一旁的售货员热情地向秦小姐推荐说:“这批衣服都是从生产线上拿下来的,有点瑕疵,但绝不影响穿着。秦小姐拿着衣服左看右看都觉得划算,就买了一件。但第二天,她就不想要了,便找到商店,以商品有瑕疵为由要求退货。但商场认为自己事先告知了顾客商品有瑕疵,所以拒绝退货。双方各执一词,究竟谁有理呢?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存在的瑕疵除外。具有瑕疵的产品可以销售,但是销售者应事先明确告35知消费者,否则就是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劳务的同时,将瑕疵告知了消费者,消费者在被告知后仍然接受商品或劳务,那么此时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则是达成一个新的协议,规定了双方新的权利和义务,即经营者提供带有瑕疵的商品,消费者付出相应的价金,这就免除了经营者为瑕疵担保义务,这是双方经过平等的协商,意思一致的表示,这种情形法律是允许的,因此,消费者不能再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带有瑕疵或返还价金,也不能要求退货。
[律师提醒]
许多消费者习惯购买打折的便宜货,这样做经济实惠,无可厚非,但对于那些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的物品还是要慎买,诸如过期食品、过期药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