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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容变毁容,美容院难逃其责

    发布日期:2019-12-25 11:52  浏览次数:

    [关键词]
    美容失败/人身伤害/物质赔偿/精神损害补偿
    [基本案情]
    一个月前,刘女士到某美容院做了割眼袋手术。当时美容院一再保证这个手术绝对安全,而且不留痕迹。但一个月后,刘女士就感到手术处疼痛得厉害,而且割过眼袋的地方更是肿得像两个水泡。刘女士非常气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美容院赔偿自己的人身损害费和精神损害费等费用共计三十余万元。
    [律师说法]
    美容失败,往往造成受害人面部斑痕,严重的甚至导致容貌毁损,使人痛苦万分。从法律层面上看,这实质上是一种人身侵权行为,是美容机构没有完全履行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美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具体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美容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它既包括对受害人人身(容貌)造成的损害,还包括对受害者损容而带来的精神上的损害。因此,美容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对人的容貌即人身损害的物质赔偿责任,还包括对容貌受损而带来的精神损害的经济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