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租赁柜台/柜台的出租者
[基本案情]
最近,王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件标价600元的西装,三天后发现该西装的领子有严重质量问题,便回到该商场要求调换,可王某当初购买西装的柜台已换了别人,以前的营业员也不见了,于是王某找到商场经理,要求其更换。商场经理认为该柜台是一外地人租赁的,现已期满,商场收回柜台并租给他人,而以前的承租者早已杳无踪影,所以拒绝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请问,王某的损失商场要不要负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从王某的情况可以看出,王37某到商场购物,在没有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租赁服务柜台购买了一件不合格的西装。当来到商场调换时,该相赁柜台的承租者却不知去向。依据以上规定,应由商场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凡是出租柜台的承租者在租赁期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若消费者找不到承租者,无论对消费者的行为是否负有直接责任,出租者都有先行赔偿消费者全部损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