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误工费/实际遭受的损失/年龄
[基本案情]
刘老汉现年65岁,是村委管理小组的成员。2005年3月21日中午,村民李某与陈某发生口角,准备动手,恰好被经过的刘老汉碰见。刘老汉前去劝阻,在纠缠中刘老汉跌倒在田坎上受伤。当天,刘老汉被送往当地卫生院,诊断为右踝骨骨折,头颅硬膜外血肿,需要住院40天接受治疗。出院后,刘老汉不能正常做工,且由于经常头痛陆续就医多次,共花费医疗费10785.9元,及其它费用200元。
2005年12月23日,刘老汉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某、陈某二被告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误工费共计15832.5元。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已年过60周岁,不应该算误工费。
[法官说法]
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我们应当看到,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还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多数五六十岁的老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而且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必然大大迟延。片面地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46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我国的国情也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