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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放学途中遇车祸身亡,家长、学校都有责

    发布日期:2019-12-25 11:57  浏览次数:

    [关键词]
    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的一天,许某7岁的女儿在步行回家的时候,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许某是在浙江打工的外地人,由于没有时间接送女47儿,才把她送到这家有“专车接送”等优惠条件的学校就读。但许某事后了解到,发生车祸的当天,学校并没有将女儿用校车送到原先约定的地点,这才导致意外的发生,因此许某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但学校认为,孩子遭遇车祸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她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这与学校不存在任何直接关系。此外,学校只有在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在校遭受人身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学校不负有赔偿责任。学校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法官析案]
    审理本起案件的法院认为,在这个案件中,许某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和管理的义务。许某的女儿是一名只有7岁的儿童,其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学校放任孩子沿着交通繁忙的公路步行回家,从而使她处于危险境地。学校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孩子因发生事故而死亡的结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另一方面,许某没有对女儿尽到充分的教育和监护义务,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最后判令学校和许某各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