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体罚/监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特殊侵权损害
[基本案情]
2006年年初,13岁的初中生张某在上数学课时和同桌打闹,田老师二话不说就在张某脸上打了几耳光。但张某不服气出言顶撞老师,田老师怒之下用手拽住张某的衣服,并采取推搡打耳光的方式体罚张某,导致该生耳膜穿孔,视力下降听不清楚别人说话。张某父母认为,由于学校监管不力,导致学生受伤,于是向学校索赔。
法院于2006年4月判决校方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4000元整。
[律师说法]
田老师在行使职务过程中体罚学生导致张某人身伤害,存在主观故意,体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也体现了校方对监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张某受到的人身伤害是赵老师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学校未尽到对中学生的保护责任。
因此,学校由于教师的违法行为而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学坐可以对学校提出人豆损害赠偿诉学校作为侵权方理应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