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住宿期间患病/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延误救治时间/承担相应比例
[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21日晚,李某的丈夫张道全(化名)入住某饭店1302号房间,当晚8时许,陈明华(男)来到张道全房间,与其商量工作上的事情,直到半夜2点才离开。早上8点,李某因单位找张道全开会,在给张道全多次打电话无人接听的情况下,经多方查找,从陈明华处得知张道全在某饭店入住,遂于9点与其弟李元洪、同事郑惠兰(化名)一同赶往某饭店。在李某向饭店服务人员讲明自己是张道全妻子的身份和张道全患有高血压疾病,单位有急事找张道全的情况下,服务员承诺替他们查询,要求其在大厅等待。在等候的过程中,李某与同事多次催促该饭店工作人员,但对方仍要其继续等待,至中午11点多钟,该饭店在核对身份证件及张道全的电话号码后,才让服务员带原告等人到张道全的房间。此时张道全已处深度昏迷状态,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后,张道全工作单位按照工亡标准给付了李某一次性抚恤费22480元,遗属(张道全的父母和女儿)生活困难补助费77520元,并补贴了原告张道全女儿教育费用40000元,共计140000元。
但李某却认为是某饭店的拖延行为延误了张道全的治疗时机,导致其死亡,某饭店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道全的死亡的确与某饭店延误救治时间,且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有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
住客与酒店之间形成以住宿、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酒店应采取切实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住客的安全,否则可被视为违反合同义务,酒店应因此向住客承担违约责任。
酒店对于住客在住宿期间患病的,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证住客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救治和留存相关证据,否则是酒店未尽最大之谨慎注意义务,未将住客的生命安全考虑放在首位,因延误救治时间导致住客死亡的,酒店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