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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不是“我”的,校内受伤照样赔付

    发布日期:2019-12-25 11:59  浏览次数:

    [关键词]
    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一年级小学生小林,每天放学都要到某幼儿园开办的小饭桌吃饭,某幼儿园为其提供午饭或晚饭,并对其进行相应管理。2005年3月22日,小林在幼儿园期间,与小朋友玩耍时头碰到桌子角,造成了轻微脑震荡。
    小林父母认为,幼儿园内公共设施不符合相关建筑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小林的受伤具有完全过错,应当赔偿小林的治疗费、继续治疗费、父母误工费等
    而幼儿园则认为小林并非本园招收的入园孩子,只是在本幼儿园开办的小饭桌吃饭,对小林无法定的监护职责;此外,小林受伤系与其他孩子追跑打闹所致,幼儿园工作人员已进行过提醒及劝阻,造成此伤害事故的责任不应由幼儿园承担。那么,外校的孩子在校内受伤,幼儿园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林系小学一年级学生,虽然不是该幼儿园入园的小朋友,但其与幼儿园有约定,并交纳了伙食费及一定的管理费。他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生活期间受到伤害,系幼儿园没有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才导致的。因此,幼儿园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相应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