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管理上的疏漏/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某日放学后,甲、乙两初中学生由于一点小事发生争吵。随着争吵的升级,乙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不锈钢折叠刀向甲的左胸刺去,致甲受伤。后经法医鉴定,甲为5级重伤。
事发后,甲的父母将甲就读的中学、学生乙告上法院。称被告乙的行为给甲造成了极大伤害,并使其家庭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而此事发生在就读期间,学校也有责任,故要求两被告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被告乙的父母赔偿70%,由中学赔偿30%,诉讼费由两被告分担。
[律师说法]
中学虽在管理中对学生进行过相关的法制教育和同学间应当友好相处方面的教育,但由于其在具体的管理上存在较大的疏漏,以致发生了学生在教室里伤人的严重事件。因此中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乙持刀致伤原告具有过错,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乙系未成年人,故该民事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