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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年学生致人损害,父母应为其垫付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9-12-25 11:59  浏览次数:

    [关键词]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抚养人垫付
    [基本案情]
    20岁的陆某是某大学的在读生。一日他骑车外出办事时不小心将一老妇撞伤,在医院就诊共花去3000余元医疗费。由于陆某还在上学,本身没有经济来源又没有偿付能力,老妇于是向陆某的父母提出了赔偿要求。而陆某的父母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表示自己已不再具有监护责任,故没有义务再对他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老妇随即诉诸法院。
    [律师说法]
    本案陆洋虽然已经年满18周岁,其父母已不再有监护责任,但是由于陆洋仍在大学读书,本身并没有经济来源,其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因此,本案陆某的父母虽不具有赔偿责任,但有对陆某的赔偿金负责垫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