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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后遗症”,赔偿责任肇事方承担

    发布日期:2019-12-25 12:00  浏览次数:

    [关键词]
    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责任/基础
    [基本案情]
    王女士驾驶的小车与陈先生驾驶的小面包车相撞。交管部门认定,陈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王女士经医院诊断为右膑骨脱位,需家中休养。一星期后,王女士在家中站立时造成左踝关节骨折。
    王女士认为这一切都是车祸造成的“后遗症”,要求陈先生赔偿6万余元。陈先生同意支付王女士右膑骨脱位的损失,但认为王女士左踝关节骨折是其自己造成,不应赔偿。王女士遂起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对右膑骨脱位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左踝关节骨折的费用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析案]
    因果关系是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有因果关系就应赔偿,没有就不需
    王女士右膑骨脱位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与交通事故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而其左踝关节骨折虽不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但与交通事故有定关系。因为右膑骨脱位后,人在生活中站立负重必然集中于左腿,易造成左腿损伤。
    一般情况下,人一条腿可以支撑身体的全部重量,但骨质差的人,有可能骨折,因此,王女士左踝关节骨折也与其自身体质有关,不能由陈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所以,王女士对左踝关节骨折应承担主要责任,陈先生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