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赔偿精神损害
[基本案情]
不久前的一天晚上,袁园(化名)与丈夫吃过晚饭在附近的人行道上散步,被一辆车撞倒在路边,七个多月的胎儿死于腹中。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肇事车辆的驾驶员马某承担。在处理赔偿事宜时,马某只同意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而对于袁园夫妇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却拒绝赔偿。由于双方无法协商,袁园夫妇准备到法院起诉。那么,袁园夫妇在起诉时,可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律师说法]
袁园夫妇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55.非法侵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些规定实质上是对公民人格权的特殊保护。
驾驶员马某违章驾车发生事故,给袁园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更为严重的是造成胎儿流产,侵害了袁园夫妇所享有的生育权,使袁园夫妇在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这种心灵上的创伤是长久的,也是难以愈合的。因此,马某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袁园夫妇可以根据受侵害的程度、造成的后果、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不宜提出过高的要求,以免增加诉讼负担。
[法律名词]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进行金钱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