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交通事故/道路上进/学校的操场
[基本案情]
潘某的女儿是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她就读的学校将校内一个大操场租给了一家公司当停车场用。某天,潘某的女儿在操场上体育课,一个醉酒的司机在倒车时将她撞伤,导致右腿骨折。女儿被撞后,潘某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但公安交管部门却说不是交通事故,不属于他们管,让潘某直接到法院起诉。潘某不明白,明明是汽车撞了人,为什么不是交通事故?如果不是交通事故,他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潘某的女儿在学校的操场上被汽车撞伤,不属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一个条件:事故是发生在特定道路上,即发生在国家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厂矿、企业、机关、学校、住宅区内不具有公共使用性质的道路不属于这里所说的道路。且事故发生必须在车辆通行过程中,而不是静止状态。如乘车人在车辆运行状态下,由车上跳下造成事故属交通事故,而在车辆停稳后,乘车人由车上跳下发生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从本案的情况看,事故不是发生在特定的道路上,即不是发生在国家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而是发生在学校的操场,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虽然不属于交通事故,但对女儿受伤住院所造成的损失,潘某可以以司机和其所在单位以及学校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