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之间/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据报道,某中学初二女生小菡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军训。某日出早操的时候,学生们按教官规定跑完4圈后,教官认为小茜等6名女同学说话,罚她们抱头下蹲50次,再做几分钟俯卧撑。早饭后,又是集体军训。中间休息时,小茜和另一名同学陪一位生病的女同学去看病。回来的路上,怕迟到被罚,她们跑着回军训场。快到军训场时,小茜对同学说了句“快跑不动了”就摔倒了,抽搐了两下晕了过去。小茜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
小茜去世后,她的亲人多次找学校讨要说法,学校说他们没有责任。
那么,学校和教官对小茜的死到底负不负责任呢?
[基本案情]
关于该事件中学校、教官各应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主要就要认定学校、教官对于小茜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
关系。
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如有下列行为,可能会违反对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等法定义务
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时,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等。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应当根据民法有关过错的理论,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学校如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教官而言,要依照过错原则来确定其是否承担责任,还要考虑到学校与军训单位是否签订协议,有无就学生军训期间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处置做具体的约定。本案中,就小茜的死亡而言,应按照学校或军训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约定履行相应的管理、保护等责任的情形,确定相应的侵权人。
【律师支招】
要确定学校、教官对于小茜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必须做尸检。
尸检结果如果认定学生死亡完全是自身突发疾病引起的,则学校和教官无责任;尸检结果如果认定学生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疾病,但教官的不当行为是诱因,则学校和教官所在单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尸检结果如果认定学生死亡的原因完全是教官的不当行为造成,教官所在单位和学校要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教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以教官个人不承担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具体到学校和教官所在单位各应承担多少责任,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