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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保障有漏洞,经营者难辞其咎

    发布日期:2019-12-25 12:02  浏览次数: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侵权/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
    [基本案情]
    2004年7月的一天,陈某与同学到某风景区度假。由于前几天下暴雨冲毁了风景区里面的一条道路,景区当天进行停业整修,但未张贴停业告示,也未派人值守入口。陈某一行见无人看管,便径直进入景区游玩。在景区半山腰嬉玩时,陈某不小心踩空,跌倒在一张破损的护网上,接着摔下山去,导致全身五处骨折,后鉴定为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景区以当天歇业、陈某等人未买门票私自闯入等为由拒绝赔偿。陈某家人不服,一纸诉状将景区诉至法院。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景区歇业整顿,应以明示方式告知顾客,对于景区内危险地段的安全设施,景区负有管理和维修的责任。景区未尽到上述管理义务,故应对游客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此外,陈某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却因疏忽未能预见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景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判赔陈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6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或组织,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经营者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不仅有利于促进商业、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除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外,其他各种公众活动的管理者和具体实施者都应关注其活动范围内的安全保障问题,对他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必要的关照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