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不是故意/不存在过失/不在可控制范围内
[基本案情]
郭小姐与朋友在一家面店用餐,吃着吃着,一盆热水洒了郭小姐身。原来,正当服务员把热水端到门口的时候,有几个顾客发生了争执,其中一名男子被同伴推了一下,正好碰到了端着开水的服务员,服务员才将开水洒到了郭小姐身上。面馆老板及服务员将那名推搡同伴的顾客留在饭馆内,并协助赶来的公安干警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后来,郭小姐到医院治烫伤,共花了4000余元医疗费,饭馆老板只同意适当赔偿2000元。郭小姐与饭馆老板协商不成,将其告上法庭,向其索赔全部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郭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虽然,饭馆对前来消费的客人有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限定于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饭馆的服务人员不是故意的,也不存在过失,而是因为他人的推操导致顾客被烫伤,而且顾客间发生争执这一事件不在饭馆可控制的范围内。事发后,饭馆老板将相关责任人员留下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虽然饭馆老板同意对张小姐进行适当补偿,法院对此也不加干涉,但判决不能以当事人意思为准,所以驳回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当然,在这一事件中,郭小姐始终是受害人,所以不必吃哑巴亏。郭小姐可以向那名推搡同伴的顾客提起索赔,这名顾客属第三人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第三62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