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死亡的原因/铁路运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有一名旅客在旅游途中,突然从火车上摔下身亡。事发时正值深夜,事故原因后来未查清,其家属想向铁路索赔,但又觉得事故原因未明确,所以犹豫不决,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支招]
我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或者人行通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由此可见,旅客在火车上摔伤或摔出车外致死的原因很复杂。
如果旅客死亡的原因未能查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铁路运输属于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于旅客的死亡原因,铁路运输企业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铁路运输企业不能证明自身与死者的死因无关,那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如果旅客伤亡的原因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如发生地震、火灾爆发战争等,那么铁路运输企业不负责任。
2.如果旅客是因为自身原因造成伤亡,如无故跳车、疾病突发等铁路运输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3.如果旅客伤亡的原因系火车驾驶不当等归属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原因,应由铁路部门赔偿损失。
4.如果旅客伤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如被罪犯杀害,或被车外的行人扔石头砸伤,应首先由加害人负责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应予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