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公益性单位/有偿/服务
[基本案情]
老王一次乘公共汽车外出。在一个交叉路口,由于避让一辆违章汽车,公共汽车猛拐了几下,老王不慎摔成了腿骨骨折。他向公交公司索赔,公交公司称,事故原因不在于自己,老王应向违章车辆索赔,至于公交公司,没有过错,而且是公益性单位,所以没有赔偿责任。但老王无法查出违章车辆的具体情况,这种情况下,老王该怎么办?
[律师支招]
按照法律规定,公交车应负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老王上车以后,公交公司就与他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老王受伤,并非其自身健康原因,也不是故意制造事故,也没有重大过失。因此,公交公司应向老王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是公益性单位,国家给予其经济补偿,以宽松的政策作为支持。但国家的做法正是从乘客利益出发和考虑,公交公司以其是公益性单位而欲免责,无疑违背了国家政策的初衷。
从公交公司的收费行为来看,其提供的乘运服务是有偿的,更应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乘客在乘车过程中非因自身原因受到了伤害,公交公司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公交公司赔偿老王的损失后,可依法向违章车辆追偿,从而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