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紧急避险/行为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基本案情]
退役不久的小刚在一次走亲戚的途中,发现在自己所乘坐的公共汽车上,一名小偷正在偷车上一妇女的钱包,小刚立即出面制止。小偷不仅没有住手,反而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袭击小刚。搏斗中,小刚手中的灭火器不小心碰伤了乘客王某。最后在其他乘客的帮助下,将小偷抓获。王某在治疗中花去1400余元医疗费,后来王某找到小刚,要小刚承担自己的损失。可小刚认为自己是因见义勇为才误伤王某的,被要求赔偿实在是冤枉。那么,小刚是否应向王某赔偿医疗费?
[律师说法]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王某因受误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当由引起这起事件的小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小刚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这种行为若致他人损害,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二十九条对此作了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小刚看到小偷在汽车上行窃,冒着生命危险挺身而出,拿起车上的灭火器与犯罪分子进行搏斗,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车内乘客的安全,使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免受非法侵害。尽管小刚对乘客王某造成了一定损害,但由于小刚维护的是车上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实际上也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王某蒙受的损失应当由引起此事的那个小偷负责,小刚不应就此承担责任。
[法律名词]
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的急迫危险而采取的躲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