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词]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第三人的过错
[烦心事]
程先生被一只疯狂乱跑的狗撞倒导致盆骨骨折。为此,程先生找到狗主人万小姐要求赔偿。万小姐表示,自己的狗是受到邻居席先生家的猫的惊吓才会乱跑撞到人。而席先生表示,自己的猫是被刘先生打得乱跑才吓到万小姐的狗。刘先生则表示,打猫是因为猫偷吃他家的东西,怎么会想到后面产生这么大的连锁反应,还伤了人。
那么,程先生的损失应找猫主人、狗主人,还是打猫者赔偿呢
[律师支招]
程先生应当找猫主人和狗主人索要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但由于受害人自身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该损害由受害人或第三人承担。本案中,程先生的损伤与猫、狗的行为密切相关,而程先生本身无过错。
虽然猫狗相撞伤及程先生确由刘先生打猫引起,但这属于偶然事件刘先生对程先生由此受伤没有主观过错,不应担责。所以,程先生的损伤不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而猫狗的主人没有免责事由,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