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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降横祸致伤,管理部门赔偿

    发布日期:2019-12-25 12:06  浏览次数:

    [关键词]
    公路设施/免除责任的证据
    大风天气里常有广告牌、路牌之类的东西被风吹倒而砸伤路人。因此,蔡某在路过建筑物时特别小心。谁知人算不如天算,蔡某在途经一国道时,竟被一棵被风吹倒的大树砸伤。为此,他花去医疗费用2000元。事后经了解,砸伤他的那棵树因虫害已大部分干枯、腐烂,所以才那么不堪一吹。于是蔡某到公路管理部门,要求其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公路管理部门却认为树是被风吹倒的,属于天灾,拒绝赔偿。那么,公路管理部门应不应该就蔡某的损失作出赔偿呢?
    [律师说法]
    依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就蔡某的损失作出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68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而《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路设施包括公路的……花草树木”,树木属于该法的“其他设施”范围,由此出现纠纷当然应受该法所调整。
    如果公路管理部门认为不应赔偿,就必须提供免除责任的证据。而从实际情况看,公路管理部门是有过错的。因为树被吹折而砸到路人是事实,而树倒的原因是由于该树被虫害后干枯、腐烂,那么防治病虫害、排除险情、避免事故,恰恰是公路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事。
    但是,倘若蔡某是被城市街道行树砸伤,其树木有的是属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蔡某则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岀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