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打人/超出/工作范围
[基本案情]
方某是某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员。每月5日他去某小区收管理费时总有那么几位住户不太合作。这月,由于几项费用谈不拢,方某与陈某住户发生争执,方某把陈某打伤住院。陈某出院后,找到方某,要其赔偿自己住院期间的各项损失共3万余元。但方某觉得自己是在履行职务时伤的人,理应由单位负责赔偿。那么,这3万余元究竟该由打人的方某承担还是方某的单位承担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方某是在执行单位所安排的工作,是基于方某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由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中,不包括也不应该包括打人这种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方某打人已超出了单位指派的工作范围,单位对此自然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虽然打人的起因与履行单位分派的工作任务有关,但方某的工作与打人之间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工作遇到障碍,可以向单位反映,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解决,打人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既然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让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