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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伙计受伤责任照负

    发布日期:2019-12-25 13:34  浏览次数:

    [关键词]
    个体工商户/无限责任
    [基本案情]
    小黄曾在替一个体工商户开办的工厂打工时受伤。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了伤残等级。但是,正当小黄准备提起仲裁时,却发现该个体工商户已注销,既然已经注销,那么主体就不存在,也就无法仲裁。仲裁委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所以小黄也无法向法院起诉。事情当然不能就这么算了。当小黄前去该工厂理论时,发现该厂只不过是法人代表换了个亲戚的名字,但仍然在原处用原有设备生产。那么,现在小黄该怎么办?
    [律师支招]
    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实际上就是持有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业主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营业执照注销只是表明其自注销之日起丧失了经营资格,在营业执照注销前该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并不会消失,仍应由这个自然人承担。劳动仲裁需要裁决的是工伤赔偿问题,既然赔偿主体存在,被申诉人就是明确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其不予受理的做法是不对的。接受经营的这个亲戚本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生产资料如是无偿承受原业主的,应在其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应以工伤为赔偿标准,可再与仲裁委员会交涉,争取仲裁受理;如其坚持不予受理再行起诉。法律根据可参看《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